1、初次分配差距拉大,资本分配过多,劳动分配太少从收入分配结构看,20世纪90年代以来,我国的劳动分配率(劳动报酬占GDP比重)不断下降。
欧美发达国家一直努力通过一次分配,例如反垄断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来,实现一次分配的基本公平,然后用二次分配来改善公平。这更需要专业背景的管理者。
一个显著的全球性现象就是,这一波全球化以来,所有卷入全球化的国家和地区,都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。在这种情况下(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心理上的),打工者很容易挟持企业。但在全球化状态下,制造业就很难促使产业工人转型成为中产阶级,因为资本者可以拼命压低外国工人的劳动工资,或者不断雇用廉价工人。这些年来,跨国公司尤其在金融领域,打工者往往获得巨额工资和奖金(红包)。资本尽管以利润为目的,但在资本运作过程中,伦理也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。
在主权经济时代,产业发展具有边界,即在主权国家内部,产业发展因此产生就业。古典经济学家所界定的主要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、土地和资本,这些都在国家的边界内部发生,也是可控的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,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又通过国有化来帮助企业摆脱危机。
显然,垄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,其形成的原因又比较复杂,虽然它常常损害公众利益,人们对垄断也少有好感,但要轻易摆脱它的制约并不容易。五、如何看待和解决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收入分配问题 把所谓垄断企业高收入指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症结,与事实并不相符。再比如,如果单单对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薪资进行限制、而对外资企业网开一面,则势必损害中国企业的竞争力。到1970—1980年代,为摆脱财政困难,欧美不少国家则反过来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,将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。
单单一个东风汽车公司,供应商就达到160余家,正所谓一马当行、万马欢腾。按照这一标准,国有企业并不一定就是垄断企业,其赢利能力强也未必就是垄断暴利。
因此,从总体上讲,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所得,较好地保住了在企业收益中的份额,是合理而且应当的,不能强逼国有企业薪资水平向底层看齐。这些需求又有力地刺激了对上下游、中小型企业的采购订货,从而为中国经济走出困境创造有利条件。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产油国,都未能建立起独立自主的石油化学工业。随着中国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,必须让公众分享改革成果。
历史研究证明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与垄断息息相关。(2)国有企业的所谓垄断利润,被国有企业独享甚至被内部人瓜分,国有企业员工成为特殊利益集团。可以说,企业经营得好坏,与国有制和私有制关系并不大。比如,当只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资受到严格限制,而民营企业、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时,必然会造成国有企业优秀人才外流。
垄断与否,受到产业经济性质的约束。后发展国家在战略产业中没有一定程度的垄断,企业将很难自立于世界之林。
作为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,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,因而应当像上市公司定期向股民披露信息一样,国有企业应当全面、准确、清晰地定期披露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,自觉维护公众对国有企业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和建议权。此外,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,应当接受严格的舆论监督、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,涉嫌犯罪的应依法惩处,从而督促国资监管部门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。
而私有企业中,也有大量效益低下的企业。在反垄断的问题上,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,无论是对跨国公司还是本土企业,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开展执法活动,积极兴利除弊。资本主义国家交替使用国有化、私有化的政策工具,实质上在履行两大职能:一是利用国有化,使国家力量援助、拯救陷入困境的私有资本。(三)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作为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,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,因而应当像上市公司定期向股民披露信息一样,国有企业应当全面、准确、清晰地定期披露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,自觉维护公众对国有企业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和建议权。三、应当进行什么样的反垄断 前些年,某些特殊势力指责国有企业赢利能力低下,唯有私有化才能解决效率问题。
其实,对于何谓垄断,我国的《反垄断法》有明确规定: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:(一)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。历史研究证明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与垄断息息相关。
口口声声反对国进民退的某些势力,不过是打着民众的旗号、为少数人劫掠国有财富制造舆论而已。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应对危机中,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但令人遗憾的是,这些改革少有成功的范例。近年来,中国在深化企业改革中,把破除垄断作为一个优先目标,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。
一方面,国家应面向所有企业执行统一的税收制度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当年韩国朴正熙政府引进外资企业,一方面允许不同企业采用各自的薪资政策,另一方面却通过收缴所得税,有效调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。因此,严格信托责任,追究经理人员相应的失职渎职行为,是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要长抓不懈的一个关键问题,也是国家监管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。五、如何看待和解决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收入分配问题 把所谓垄断企业高收入指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症结,与事实并不相符。
此外,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实践表明,私有化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并不显著,其中不乏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等案例。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政府、公众之所以能够容忍这种垄断的存在,原因有三:一是飞机制造业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,它关系美国和欧洲的战略利益。
要严格国有企业审计制度,相关审计结果应当公之于众。如果在企业国有体制下,人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分享企业创造的剩余的话,那么在私有体制下,这一权利在法律上将完全丧失。
时间一长,国有企业竞争力将不可避免受损。这一明智政策为韩国短时间造就一批世界级企业发挥了良好作用。
某一政府职能部门受国家委托,监督管理国有企业经营活动,这与受托从事经济调控、市场管理、社会服务的其他政府部门并无二样,如果后一种委托的有效性、合理性不容置疑,那么前一类委托同样顺理成章。对于高收入者、超高收入者,可以实施更高的累进税率。但在其他多数自然垄断产业(例如城市自来水供应)中,并没有实现这样的演进。这种支持的存在基础,与其说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,还不如更准确地说,是因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。
其次,近年来,多数国有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所得,保持了在企业收益中的合理份额(但也存在很多例外)。后发展国家在战略产业中没有一定程度的垄断,企业将很难自立于世界之林。
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,每年都有大量企业因种种原因被兼并或者破产。在西方国家,私有化并非为了明晰产权,企业的国有化和私有化,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政策工具。
可见,视国有企业私有化为搞好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,只是一种主观臆想。但在这一过程中,某些特殊势力以个别产业(如煤炭)或者少数企业被收购、被兼并为借口,批评所谓国进民退,惊呼改革陷入停滞甚至倒退。